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109/04/22 公發布)
第 3 條
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所稱危險
性救災行動: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
    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 製造場所。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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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4/22
一、各級搶救人員執行救災任務時,任何行動皆具有相當之危險性,惟為提供現場各
    級搶救人員或消防指揮人員認定危險性救災行動之明確標準,爰依據災害搶救現
    場之實務經驗及過往災例,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之準則。
二、有關訂定各款危險性救災行動之理由,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查核生化災害之範圍包括核輻射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化學物質災害
      。核輻射災害,如西元二千零十一年東日本大地震引發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
      造成重大環境汙染及人民身體健康之危害;生物病原災害最常見者為炭疽桿菌
      ,如西元二千零一年美國生物恐怖襲擊,含有炭疽桿菌的信件導致五人死亡及
      十七人遭感染,受害之生還者留有頭暈、氣喘與失去記憶等後遺症;化學物質
      災害,如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桃園縣蘆竹鄉永興樹脂塗料工廠發生火災爆
      炸案,造成十人死亡(三名消防人員、三名義消及四名民眾)、四十七人輕重
      傷、九十四年臺中市欣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火災造成二十二名民眾吸入性嗆傷
      及燙、灼傷,西元一千九百九十五年日本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攻擊事件共造成十
      三人死亡、六千五百人受害等。綜上,搶救人員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即
      事故地點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面臨風險危害之程度已顯然高於一般救
      災環境,對搶救人員生命安全之危害更鉅,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
      必要。
(二)第二款:揆諸易燃、易爆危害物質、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若處於不穩定狀
      態或不安全環境,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可能使火災快速延燒,引起爆炸,產
      生有毒物質外洩,嚴重影響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
      動之必要。
(三)第三款: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發生火災,鋼料之溫度若達到攝氏六
      百度時,僅剩百分之四十八之強度,通常火災現場,在五到十分鐘內溫度就會
      竄升到攝氏五百至六百度,再加上儲存物質不明下,很容易造成倒塌危害消防
      人員安全。另印刷電路板(PCB) 在製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化學藥劑(如雙氧水
      、強酸、強鹼等)進行電鍍及蝕刻,若操作不當容易發生火災,產生有劇毒氣
      體,進而連續爆炸。又依據統計資料,上開二種場所為歷年消防人員較易發生
      重大傷亡之場所,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四)第四款:對於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等特殊空間之搶救,其災
      害特性包括閃(爆)燃潛在危害、高溫危害、火點搜尋不易、感電潛在危險、
      避難路徑長(方向易迷失及救援困難)及通訊困難,其救災難度及危險程度較
      一般環境為高,爰保障搶救人員生命安全,不應冒險進入搶救,爰有將本款列
      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五)第五款:建築物因強震導致梁柱主結構損壞,結構強度可能削弱,也可能導致
      地基不穩固,此時若貿然進入搶救,受損建築物尚未由土木專業人士評估加固
      或提供監測作業,將可能連同搜救人員一起遭遇危險,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
      救災行動之必要。
(六)第六款:所定綜合分析研判,指遇前五款以外情形時,由現場各級搶救人員考
      慮災害規模及情境、現場裝備器材、救災人力等主客觀條件,權衡利弊得失、
      輕重緩急及衍生問題,以利作成最終決定之過程,其相關規範參考第四條說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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