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109/04/22 公發布)
第 4 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
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回報。
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
,即可採取撤離行動,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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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22
一、第一項係針對於進入第三條規範場所前,有關災害現場運作之規定,消防救災需
    有整體的戰術及統合的行動,方能發揮救災之效益,爰由現場消防指揮人員依說
    明三之相關規範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徵詢、凝聚各級搶救人員意見,最終決定不
    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損害
    ;第二項則係指各級搶救人員已進入災害現場遇危急狀況時,有關緊急撤離機制
    之規定。
二、消防指揮人員係在外圍負責統整指揮工作,室內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
    塌等危急狀況時,僅有內部救災人員知悉,如仍須回報並俟指揮人員下令方得撤
    離,顯無法有效確保其生命安全,爰於第二項定明各級搶救人員遇閃(爆)燃前
    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
三、為協助各級搶救人員或消防指揮人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內政部消防署針對現場
    救災安全綜合研判之機制,定有相關規範如次:
(一)一百零四年修正編印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內容包括一般安全、火災搶救安
      全、特殊災害搶救、常用車輛裝備器材操作安全指導原則,計分三十二章,公
      布於網站,讓各消防機關辦理教育訓練,將救災安全觀念推廣至各級消防人員
      ,並落實於各種災害搶救實務。
(二)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函頒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第四點、狀況判斷
      情資蒐集原則,包括搶救困難地區、甲乙種搶救圖、查閱消防安全管理系統、
      天候氣象、掌握立即可調度支援單位及無線電通訊頻道。據此,從了解基本(
      時間、天候、建物概況)、動態(燃燒、危害及初期搶救概況)及戰力(救災
      人車裝備)資料後,進行火災情勢分析研判(火勢發展)、戰術因應考量(人
      員搶救、周界防護、侷限火勢、滅火攻擊、通風、財務維護及殘火處理)及戰
      力部署考量,最後分析利弊、劃分輕重緩急及考量衍生問題,而作適當性任務
      派遣。
(三)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五款明定抵達火場處置之相關事項
      ,包括災情回報、請求支援、指揮權轉移、車輛部署、水源運用、水線部署、
      侷限火勢、周界防護、滅火攻擊、破壞作業、通風排煙作業、飛火警戒、殘火
      處理等,詳盡規定各級搶救人員於火災現場應為之作為。敬鵬大火後,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該要點第六點,增列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
      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以加強維護搶救
      人員之生命安全。
(四)有關化災類搶救處置,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修正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
      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第四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1.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為原則,
        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2.現場救災人員需先確認本身之安全,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備器材,不
        得貿然進入現場救災,且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圍之行動。
      3.現場無人命傷亡之虞或搶救資訊不明之情況,不應冒險救災,即使有人命傷
        亡之虞,現場救災人員應優先著重自身安全及救災團隊風險考量。
      4.指揮官應評估現場搶救安全,對任何不安全救災環境或危險狀況惡化時,救
        災人員應先行撤離並進行初步管制,通報現場狀況,請求相關主管機關支援
        應變單位人員及裝備器材;於衡量全盤狀況後,再依現場可用資源,規劃具
        體行動方案,據以實施。
(五)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函頒修正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定明成立快速救援
      小組,於各式災害搶救訓練,加強灌輸救災安全觀念,培養危險預知能力,建
      立隊員本身、各級帶隊官、指揮官(含指揮幕僚)三層安全管理機制。尤其注
      意養成自我安全自我確保之觀念,進而互相提醒並確保彼此救災安全。另明示
      火災搶救現場若有存放危害性化學品時,應同時依據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
      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執行搶救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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