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1
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因登錄證書污損、滅失等申請補發者,每張應繳納證書
費金額;另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