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
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檢
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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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一、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檢驗機構依其檢驗容器種類分為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
    氣容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辦理上開二類檢驗機構之審查及登錄;故第一項
    明定申請登錄者依申請檢驗容器種類分別申請,並應一次繳納書面審查費及實地
    審查費。
二、另因辦理登錄及延展登錄所需審查程序及所耗費時間、人力均相同,爰收取相同
    金額之費用。
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該辦法施行
    日前已取得容器檢驗場認可證書者,得自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書面審查合格,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至
    原容器檢驗場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故第二項定明原已取得容器檢驗場
    認可證書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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