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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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6
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依法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係因
政府機關行政需要主動辦理者,該項換證規費不宜由民眾自行負擔,爰於本條定明得
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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