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 條
申請人申請複合容器個別認可時,應依批次,送專業機構進行抽樣試驗。
完成試驗之所有樣品應予銷毀。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定明複合容器個別認可應
依批次,送專業機構進行試驗,完成試驗之所有樣品應予銷毀。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