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
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
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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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5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得撤回申請。
二、第二項定明通知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之效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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