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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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年九月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七三六
    六號函核定修正「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為「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三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
    十一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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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9/16
配合「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年)」期程核定修正為
三年(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爰修正本要點依據,以符實際。
109/07/15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依據及本計畫經費來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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