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執行行政院一百十年九月六日院臺忠字第一一○○○二七三六 六號函核定修正「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為「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三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 十一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計畫經費來源為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配合「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二年中程計畫(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年)」期程核定修正為 三年(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爰修正本要點依據,以符實際。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依據及本計畫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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