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優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七 十九輛,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 算汰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二億二千 四百四十四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優先補助之消防車輛七十九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估、各 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
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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