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優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七
      十九輛,其餘各式消防車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
      算汰換。
(四)補助經費額度:本計畫預估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二億二千
      四百四十四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優先補助之消防車輛七十九輛,其各式車輛單價推估、各
    年度經費需求推估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分配如
    附表一至附表三。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15
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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