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補助機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前( 以發文日期為準),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報一百零九年至一 百十年之需求計畫書(如附件一),相關佐證資料至遲應於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補齊。 前項佐證資料包括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件二)及計畫書所列汰換車 輛之下列文件: (一)車號更換次舊同種車型者,應提供原匡列消防車輛之報廢證明或車 號更換必要性之說明。 (二)自行編列汰換之消防車輛,應提供一般性補助款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編列預算證明。 (三)車輛已辦理決標(或保留決標)證明。 (四)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資料需會辦府內財政及主計單位,並以府函(第一層決行)函送 本部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一、明定受補助機關提報年度需求計畫之時程、應備文件及計畫報本部審查規定。 二、因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爰明定所送資料需會辦府內財政、主計 單位,並經該府機關首長核定,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文,否則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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