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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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經費得分梯次撥款,受補助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撥款事
    宜:
(一)請款:檢具辦理執行進度之管制表(如附件二)、請款明細表(如
      附件三)、計畫書核定函、採購契約及車輛驗收證明(最後一次請
      款含受補助機關需自行編列經費汰換之三十一輛消防車輛,否則不
      予受理),函送本部審查,並轉報行政院核定,一百十年配賦補助
      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十一年配賦補
      助款之車輛受理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皆以發文日期為
      準)。但消防車輛之購置,無法依限完成驗收者,受補助機關得提
      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部辦理展延。
(二)撥款:於本部函轉行政院核定函後,受補助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領據及行政院核定函,以府函請財政部逕予撥款。
顯示立法理由
110/09/16
經檢討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及 COVID-19 疫情期間消防車底盤或原物料進口價格上
漲等因素,並參考財政部國庫署所提建議,爰修正受補助機關得分梯次辦理請款及撥
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109/07/15
受補助機關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請款及撥款相關程序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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