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部得籌組督導小組協助執行本計畫工作推動上必要之督導、管考及 檢討,以落實績效評估及後續追蹤。 前項督導小組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 人,並置成員四人至六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視情形前往受 補助機關訪視或召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查核督導,受補助機關應配合 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部得成立督導小組,督導、考核受補助機關辦理汰換老舊消防車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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