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
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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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10/22
一、定明申請登錄證書換發,或因登錄證書污損、滅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每張應繳
    納之證書費金額。
二、規費法第七條但書規定,依法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
    用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
    變更係因政府機關行政需要主動辦理者,該項換證規費不宜由民眾自行負擔,爰
    定明得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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