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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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10/22
一、定明申請型式認可證書延展之相關收費金額。
二、因證書費係依據製作證書之相關成本計算,故定明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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