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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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本部就具防救災專業之
    專家、學者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推動小組應依本部主管災害類別,設置各項災害對策分組,各分組置
    委員五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分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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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9/13
一、配合第二項分組委員人數新增規定,刪除第一項委員總人數規定。
二、為強化推動小組在各類別災害防救業務推動,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應依本部主管
    災害類別,設置各項災害對策分組,並規定各分組委員人數及其中一人為分組召
    集人。
109/12/21
規定推動小組人員組成,及委員人數與任期。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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