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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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小組每季應召開一次會議,擇定本部主管災害類別,由召集人或
    分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就該類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要管理及考
    核項目進行討論,並針對未來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內容及國際重大
    災例,提供建議分享。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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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9/13
一、因推動小組每季擇定本部主管災害類別召開會議,爰於第一項增訂召集人或分組
    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俾利會議順利進行。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9/12/21
規定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程、討論事項,及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公共
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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