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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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者,每三年應複訓一次。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內政部消防署登錄之專業機
    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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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3/24
一、參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後,每三年複訓之規定,考量
    服勤人員與防火管理人工作性質雷同,爰第一項明定每三年複訓一次。
二、第二項明定訓練課程辦理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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