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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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消防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大專院校消防相關學程授課經驗
      。
(二)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
      並有於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業務五年以上工
      作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開發、製造、測試或操作專業人員,並有三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
(五)防災士培訓師資資料庫防災管理及基礎救護課程相關專長師資。
(六)具有昇降機裝修技術相關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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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3/24
明定訓練課程講師之資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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