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3/24
一、第一項明定發給合格證書之機關(構),及證書生效起算日。
二、為避免講習訓練間隔時間過久,服勤人員或職務調整不擔任防災工作者,對於相
關技能及知識生疏,爰第二項明定三年內未依規定接受複訓,證書失其效力。如
某甲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接受初訓,同年四月二日完成測驗並合格,初訓證書有效
期限為一百十年四月二日至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之後某甲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一
日接受複訓,同日完成測驗並合格,複訓證書有效期限為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至
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倘某甲於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未再接受複訓,
則證書自一百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失效,某甲須重新接受初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