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訓練合格證書污損或遺失時,由原發證機關(構)受理申請及補發作
    業。
    前項補發作業,原發證機關(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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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3/24
明定訓練證書污損或遺失時申請補發之規定,且原發證機關(構)不得拒絕其申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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