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者,應依其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
為機械類認定機構或電氣類認定機構,並繳納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
八千五百元;申請展延登錄者,亦同。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應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
七百元:
一、經書面審查,認有進行實地評鑑之必要。
二、申請者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
    室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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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7
一、內政部為提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產品品質,確保除應經核准或認可品目以外之
    設備符合應有之效能,建置消防機具器材設備自主認定制度,並透過經中央主管
    機關登錄之認定機構辦理認定業務,其業務類別分為機械類及電器類。欲申請登
    錄為登錄認定機構者,需經內政部分別辦理上開二類認定機構之審查及發證。
二、為審查申請認定機構登錄者執行認定業務專業及技術能力,除書面審查檢附之必
    要文件資料外,經審查之委員專家學者認定,有必要至現場查核所提辦理認定業
    務之軟、硬體設施、人力配置、試驗設備、試驗室管理、試驗人員操作等,與申
    請者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計畫書等是否相符,或具備試驗設備,其試驗
    室未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即須辦理實地評鑑。爰於第
    一項定明申請者應依機械類或電氣類認定業務類別分別申請,繳納書面審查費,
    並於第二項定明收取實地評鑑費之情形。
三、為維持登錄認定機構認定品質,認定機構應定期辦理展延登錄,比照初次申請辦
    理相關書面審查,確認其技術能力。經審查之委員專家學者認定,有必要至現場
    查核者另須辦理實地評鑑,爰定明收取相關費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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