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定機構申請增列認定品目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每
件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其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另應
繳納實地評鑑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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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5/07
定明取得登錄之認定機構申請增列品目應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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