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前二條之申請,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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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5/07
一、定明申請者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退還實地評鑑費。
二、另申請者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俾
    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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