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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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5/07
一、申請登錄為認定機構之證書核發;展延、增列認定品目及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
    之換發;或登錄證書污損、滅失時申請補發者,每張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二、第二項定明退還證書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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