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提供位於火山災害潛勢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火山災害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執行勸告或強制撤離,並作適當安置之參考,以保護人民生 命、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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