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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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編輯委員會)及各類訓練教材編
    輯小組(以下簡稱編輯小組)之設置及職掌如下:
(一)編輯委員會:
      1.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
        總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或專家學者
        遴派(選)擔任。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加遴派(選
        )委員。
      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選
        )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4.每年十月召開年度會議,規劃、審查及督導訓練教材編輯與課程
        相關事宜。
(二)編輯小組:
      1.依各專業領域設置消防體能、救災安全管理、火災搶救、都市搜
        救、公路及隧道事故搶救、石化災害搶救、捷運及地下場站搶救
        、航空器災害搶救、船舶災害搶救、救助技巧、急流救生、公共
        安全潛水、緊急救護、火災搶救指揮官、山難搜救、災害防救及
        防火教育、繩索救援訓練、車禍及重型救援訓練、消防人員自救
        、快速救援小組、消防戰術體能訓練、車輛安全駕駛訓練等二十
        三類編輯小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2.各編輯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人,由編輯委員會委員擔任,並置共同
        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業管單位人員擔任。編輯小組人員由
        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視業務功能需要,遴聘該領域資深優秀人
        員擔任。
      3.執行訓練教材編撰、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資料庫建立等相關事
        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5/04
為辦理編輯訓練教材之相關作業,設置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統籌規劃、審查及督導相
關事務,並依不同專業領域設置各類編輯訓練教材小組,執行編輯教材事宜,茲說明
如下:
一、第一款部分:
(一)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之設置應以業務及功能為取向,委員除由本署相關組室主
      管以上人員擔任外,因部分教材內容涉及專業領域,例如:航空器訓練及船舶
      訓練等,為充實訓練教材內容,應遴聘各該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提供諮詢
      及指導;另為增加實際運作彈性,得隨時增加遴派(選)委員,爰第一目明定
      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之委員組成。
(二)為落實性別平等之精神,第二目明定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第三目明定委員之任期。
(四)第四目明定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定期召開年度會議及其任務職掌事項。
二、第二款部分:
(一)為使訓練教材內容與時俱進,提升消防領域之專業知能,並參考美國消防協會
      (NFPA)將「繩索救援訓練」、「車禍及重型救援訓練」、「消防人員自救」
      、「快速救援小組」、「消防戰術體能訓練」及「車輛安全駕駛訓練」等六項
      類別納入作業規定,爰明定訓練教材編輯小組型態類別,並為增加實務運作彈
      性,得依實際需要增減之。
(三)第二目明定訓練教材編輯小組之人員組成。
(四)第三目明定訓練教材編輯小組之任務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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