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訓練教材之修正程序:
(一)本署業管單位有修正訓練教材之需求時,應於編輯委員會年度會議
      提出說明。
(二)經編輯委員會同意修正訓練教材者,編輯小組應於六個月內修正完
      成訓練教材初稿,送請編輯委員會於二個月內完成訓練教材初稿審
      查。
(三)編輯小組應依編輯委員會之審查意見修正訓練教材初稿,並於一個
      月內完成修正編輯工作,送由本署業管單位提請編輯委員會年度會
      議審查。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5/04
本署業管單位於訓練教材編撰完成後,經滾動式檢討訓練教材內容,認有修正、增補
或刪除之需要時,應依實際需求提出修正說明,以辦理訓練教材之修正事宜,爰明定
其修正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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