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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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輯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之外聘
    委員,其出席費及編撰稿費計算標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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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5/04
明定出席費及編撰稿費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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