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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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應於開班三十日前,檢具開班計畫及
      招生簡章,向本署申請核准,本署並於開班十日前准駁之;每班招
      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前項開班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標題(含專業機構名稱、訓練類別)。
  (二)訓練目的。
  (三)登錄字號。
  (四)開班日期及課程表(含科目、內容、時間)。
  (五)預計參訓人數。
  (六)訓練類別。
  (七)學(術)科場地及教學設施。
  (八)講師名單(含授課課程、姓名、服務單位、職稱、合格函影本、
        地址、電話)。
  (九)招生作業流程。
  (十)開班期間之人員管理。
  (十一)合格人員證書發放方式及期程。
  (十二)經費收支概算及相關事宜。
      第一項招生簡章應載明服勤人員訓練之合格基準及退訓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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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專業機構向本署申請開班核准及每班招收學員人數之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範開班計畫及招生簡章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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