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3
十三、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學員為本人參訓。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事項。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訓達一小
        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並不得參加測驗。
  (四)依第九點規定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訓練之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如
        附表七、八)、開班授課學員一覽表(如附表九)及授課滿意度
        月報表(如附表十)上傳至管理資訊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明定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之事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