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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之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
      、師資名冊、課程表、講師簽到紀錄、學員簽到冊原件、測驗卷、
      成績冊、證書核發清冊等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檔等方式自訓
      練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電子檔應以 PDF  或縮影檔等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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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明定專業機構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之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等相關資料應自訓練結束
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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