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訓練場地、設備、公共或安全設施經檢查維護不良。 (二)違反第八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三)未依開班計畫內容實施訓練。 (四)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五)委託非經本署登錄機構辦理招生、訓練或接受非經登錄機構轉介 學員。但專業機構於招生後,因故取消訓練而轉介其他專業機構 者,不在此限。
明定專業機構有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時,本署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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