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8
十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訓練場地、設備、公共或安全設施經檢查維護不良。
  (二)違反第八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三)未依開班計畫內容實施訓練。
  (四)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五)委託非經本署登錄機構辦理招生、訓練或接受非經登錄機構轉介
        學員。但專業機構於招生後,因故取消訓練而轉介其他專業機構
        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明定專業機構有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時,本署得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