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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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
    格:
(一)法人、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
      上學校。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供操作之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可供二組以上之分組
      上課使用),並得監控或操作以下消防安全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包含 P  型及 R  型總機)。
      2.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3.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4.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5.緊急發電機。
      6.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7.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8.乾粉、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滅火設備。
      9.排煙設備。
(二)設有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場地面積應超過六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五
      平方公尺以上。
(四)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五)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六)有擴音設備、投影機或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子教學設備。
(七)場地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八)場地應有適當採光及照明,桌面照度在三百勒克斯以上。
(九)足夠之清潔飲水及盥洗衛生設備。
(十)室內經常性噪音量在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十一)於明顯處所載明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之種類等。
(十二)符合消防、建築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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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專業機構登錄應符合之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訓練場地應設置綜合操作裝置、受信總機、滅火器、室內消
    防栓等操作訓練裝置及其他應符合之規定。
三、依據本須知第九點規定,術科課程應分組實施,每種操作設備以不超過二十五人
    使用為原則。為有效利用課程時數並達一定之訓練品質,訓練場地內防災監控系
    統綜合操作裝置應依據學員人數設置,符合教學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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