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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專業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錄其延展
        ;且於各款所定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登錄:
    (一)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
          形之一,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二)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八款情形之一,一年內不
          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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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明定專業機構不予登錄延展之事由,且依違規情節輕重不得重新申請登錄之期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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