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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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訓練場地文件。
(五)各課程之學科教材(含試題)。
(六)依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
      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訓練場地文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所有權狀影本。如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
(四)場地全景照片。
(五)學科場地之場地設備照片。
(六)術科場地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照片及油盤、訓練用滅火器
      、室內消防栓等設備操作空間之照片。
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登錄時,訓練場地文件應備資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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