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受理前點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書面審查合格後,由本署會同訓練場地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至現場進行實地審查(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二) 。 經審查不合格者,本署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本署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人取得登錄 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訓練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辦 理服勤人員訓練。
一、第一項明定本署受理登錄申請案件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之程序及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書面審查項目或實地審查項目中有任一項不符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之效果。 三、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核發程序及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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