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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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錄證書(如附表三)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代表人。
(三)證書字號。
(四)核發日期。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本署規定之事項。
    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
    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本署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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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之申請變更及換發登錄證書。
三、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遺失、毀損時之申請補發或換發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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