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登錄證書(如附表三)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代表人。 (三)證書字號。 (四)核發日期。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本署規定之事項。 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 明文件,向本署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本署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換(補)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一、第一項明定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記載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之申請變更及換發登錄證書。 三、第三項明定登錄證書遺失、毀損時之申請補發或換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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