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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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
    證書:
(一)申請登錄所附資料虛偽不實。
(二)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
      因失效,致不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經查核訓練場地不符第二點第二項各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四)每年辦理之服勤人員訓練未達一場次,且連續三年以上。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第十七點派
      員查核。
(六)經本署依第十九點命停止辦理服勤人員訓練,仍繼續開班。
(七)擅自更換未經本署審查合格之講師。
(八)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因故意或過失未盡監督責任:
      1.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
      2.推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
        。
(九)其他經本署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專業機構應於受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
    並將承辦中之服勤人員訓練班期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本署指定之專
    業機構辦理;未依規定繳回登錄證書者,本署應逕行註銷。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為有效管理專業機構,防止不法情事,爰於第一項明定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專業機
    構登錄之事由。
二、第一項第八款第一目所定所聘講師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係以專業機構所遴聘
    所有講師共同計算為基準,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明定專業機構經本署撤銷或廢止登錄時,應繳回登錄證書及未依規定繳回
    效果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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