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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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機構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審查,核准後
    方可使用: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文件。
(三)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點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110/10/13
一、第一項明定專業機構申請新增訓練場地時應檢具之文件且經本署審查核准後方可
    使用。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新增訓練場地之審查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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