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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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獎勵金核發對象、期間及額度如下:
(一)核發對象:載送經當地衛生局或醫院判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
      似或確診病患與執行清消之各級消防機關人員及國軍協勤人員。
(二)核發期間:
      1.載送疑似病患及執行其清消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至
        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2.載送確診病患及執行其清消者: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至
        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經
        立法院同意延長者,核發期間配合延長之。
(三)核發額度:單趟每載送一名病患核發金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載送五名以上病患核發金額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並依據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疫情發展及經
      費執行結餘情形適時檢討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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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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