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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獎勵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與國軍協勤人
    員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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