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前點各款情形外,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 人員,或長官至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 體慰勞人員時,核發慰勞金。
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之必要性及重要性,為順遂業務推行及慰勞相關 人員,增訂長官至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人員時,核發慰勞 金,以符合實務運作需要,並酌作文字修正。
1.為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必要性與重要性,得視需要與民間公司、機 構、團體進行業務交流聯繫,爰增列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 關人員。 2.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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