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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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特殊專
      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獻度,得核
      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重大專
      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有關事項,
      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
(三)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遂行與人民
      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慰勞區分三級:
      1.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頒給
        個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2.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頒給
        個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四)辦理慰勞活動所需消防金銀套幣、消防徽章、消防金幣、消防銀幣
      或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禮品等費用。
(五)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或長官至消
      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人員時,
      核發慰勞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17
因應消防機關慰勞金核發原則修正第一點及第三點,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三點規定,
說明如下:
一、因現行慰勞金核發之對象為消防機關團體及個人,惟實務上執行重大專案、推動
    消防勤業務運作等具績效者,不乏其他機關、政府立案民間團體及個人共同協力
    。為有效激勵人員士氣、感謝共同協力人員之付出,以及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協力機關、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
    民間團體及個人得為慰勞金發給之對象。
二、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之必要性及重要性,為順遂業務推行及慰勞
    相關人員,爰於第五款增訂長官至協力機關、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
    勞人員時,核發慰勞金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11/09/16
鑑於消防機關慰勞金核發原則於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函頒修
正,其第二點增訂個人得為慰勞金發給之對象及核發金額,爰修正本要點各款規定,
說明如下:
一、因現行慰勞金核發之對象為團體,惟實務上執行重大專案、消防業務等具績效者
    ,不乏個人出力甚深。為有效激勵同仁士氣,對於值得嘉許之個人亦給予勉勵,
    爰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增訂個人得為慰勞金發給之對象及核發之最高金額,並
    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實務上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如獎狀、獎盃等)、禮品形式多元,為符實際
    需要,爰於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公私部門協力消防災害防救工作之必要性與重要性,為順遂業務推行及慰勞
    相關人員,爰於第五款增訂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
    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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