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專家諮詢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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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1/29
明定專家諮詢會召開會議頻率及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
團體列席提供意見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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