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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以下簡稱販賣場所)之經營者針對其供氣之容
    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
      報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等相關
      資料(如附表一)。
(二)於燃氣導管竣工檢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相關資料(如附表二)向
      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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