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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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補助規定如下。但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
    者,得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一)邀請國外教官來臺辦理學術交流、研討會議及防救災交流訓練,每
      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稱)二十萬元,包括鐘點費、住宿費及交通
      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辦訓
      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每人補助
      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包括生活費、學費等
      ;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比賽,並進入前三名者,每人補助
      經費最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以十萬元為限,每案團體補助上限為
      三十萬元,包括生活費、報名費等;同一人同一年不得重複申請。
(五)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助以
      十萬元為限。
(六)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獎金以團體第一
      名五萬元、第二名四萬元、第三名三萬元為限;個人第一名三萬元
      ,第二名二萬四千元,第三名一萬八千元為限。
(七)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製作
      ,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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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為使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佳績之獎金額度與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
一致,爰修正規定。
111/10/12
為因應國際情勢及強化我國與國際間消防人員救災經驗、學術、訓練等交流,達成民
間捐款指定用途,爰於序文增訂但書規定,明定經敘明理由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得
不受各款補助經費上限之限制。
110/12/24
一、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未修正。
三、現行第三款補助項目「防救災訓練、交流」,修正每人最高補助比例、金額上限
    、補助項目,及同一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之規定。「比賽」單獨移列為第四款
    ,並訂定其補助規定。
四、現行第四款遞延至第五款,並酌作補助金額調整。
五、現行第五款遞延至第六款。另本款訂定目的係為鼓勵同仁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為
    國爭光,現行規定易使人誤解與修正第四款有重複領取補助之虞,爰酌作文字修
    正。
六、現行第六款遞延至第七款,內容未修正。
109/02/25
一、為避免民間捐款使用不當,兼顧捐款者原意,爰明定民間捐款之指定用途。
二、另為考量各項業務推動補助均需經費支應,爰明定補助上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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