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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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訓練中心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民間捐款指定
      用途之必要,應先徵得捐款人書面同意。
(二)個案申請補助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民間捐款經費補助申請
      表(如附件一),經本署訓練中心受理後,送本署每年簽准組成之
      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經費概算
      及預定達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人指定用途後,依行政
      程序簽會主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
      支,並依程序檢據核實辦理核銷事宜,流程圖如附件二。
(三)每年動支之民間捐款金額,不得超出前點各款規定。
(四)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同一事由獲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惟其他補助未
      達本要點額度者,得就差額申請之。
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4
為強化捐款使用之審查機制,爰修正個案申請流程,並增訂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民間捐款經費補助申請表,經本署訓練中心受理後,送本署每年簽准組成之審查
小組審查通過,始得動支運用之規定。
109/02/25
明定本署訓練中心動支運用民間捐款時,應遵守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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