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署訓練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民間捐款收支運用之辦理 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爰訂定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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