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教材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且原編撰人應另立同意 書,同意本署於教學目的範圍內,得對訓練教材進行改作或重製等 一切著作權法上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 雇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而公務員亦屬受雇人之範疇,爰明定訓練 教材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判斷,並請原編撰人另立同意書,同意本 署得於教學目的範圍內為一切著作權法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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